常德市丁玲文学研究中心章程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常德市丁玲文学研究中心。地址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193号。
第二条:本单位性质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常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依据为常编办复[2016]71号文件。
第二章 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丁玲文学研究,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丁玲文学研究工作;
(二)负责丁玲文学奖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管理丁玲文学创作奖励基金;
(四)其他有关丁玲文化建设方面工作。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
第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是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备案、市文联任命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人员编制及工资分配
第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第十条: 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编制部门的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为常德市财政全额拨款,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财政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如因故单位的终止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常德市编办提出申请,批复撤销之后终止。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举办单位常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并报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不适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不适合单位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与产生程序一样。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常德市丁玲文学研究中心,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