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玲文学奖评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05年1月,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在原丁玲文学创作奖励基金会的基础上宣告成立。本会成立后,其扶植文学新人,奖励文学创作的宗旨不变,仍设立以常德籍现当代杰出的文艺战士、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著名作家丁玲的名字命名丁玲文学奖。为规范评奖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丁玲文学奖旨在弘扬先进文化,继承和发扬丁玲矢志不渝为人民写作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专业、业余作者的创作热情,创作出更多的精品力作,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速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丁玲文学奖评奖活动接受中共常德市委宣传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文艺主管部门领导、作家、评论家组成的评奖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奖事宜。
第五条 评委会评委由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负责聘请。
第六条 当届有作品参评者不得担任当届评委。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每届丁玲文学奖评奖的时间范围为三年,参评作品截止时限上下届相衔接,参评作品以该作品版权页注明的出版时间为准;在当届评奖范围之内,因出版周期等特殊原因未赶上参评的作品,可在下届评奖时申报。
第八条 参评作品范围为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报告文学集、文学评论集、民间文学集、戏剧、电影、电视文学集等个人专集。单篇作品不参加评奖。
按照惯例,每届评奖每位作者只能报送一部作品参评。
第九条 参评作品范围主要是在常德市工作的作者的作品( 北大荒对丁玲文学奖给予了较大的支持,每届评奖给予一定名额 )。
第四章 评奖等级
第十条 丁玲文学奖按作品质量和影响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纪念奖。
第十一条 丁玲文学奖奖励等次由评奖委员会视作品质量和影响确定。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作者的作品由所在区、县(市)文联会同有关部门初选( 凡用假书号出版或非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国际版、港台版出版物,均不能参评 ),然后推荐给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秘书处( 设常德市文联 ),推荐作品宜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作者的作品分别由市文联有关协会推荐,北大荒作者的作品由北大荒文联推荐。
第十四条 凡参评作品每件务必交样书10册,以便评委审读。
第十五条 凡参评作品须经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办法即由本会秘书处将参评作品版权页复印件寄该作品出版社总编室,由其出具该作品是该出版社正式出版物的证明,方可参评,以确保丁玲文学奖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评委会在各区、县(市)文联、各协会、北大荒文联推荐的基础上,首先由评委对参评作品进行分散审读,然后在集中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力求评奖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评奖结果一经评出,即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作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获奖证书,颁发奖金;奖金标准由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
(丁玲文学创作促进会常务理事会2006年3月15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