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发表文学作品申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发表文学作品申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文联、作协、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我省文学创作、文学研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把扶持文学事业的工作做好做实,经湖南省作家协会党组研究决定,建立发表文学作品申报奖励制度。
一、申报奖励范围
1、凡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刊》、《星星诗刊》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凡被《小说月报》、《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诗选刊》选载的作品,省作协将给予作者与原发稿费同等数额的奖励。
2、凡在《文艺报》、《文学报》、《当代作家评论》、《南方文坛》、《文学评论》、《当代文坛》、《文艺争鸣》、《文艺理论研究》、《小说评论》、《新文学史料》、《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学遗产》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以湖南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文学评论、文学批评文章,省作协将给予作者与原发稿费同等数额的奖励。
二、申报时间和办法
请各单位每个季度申报一次,即每个季度初申报上个季度作品发表情况。作者也可以直接向省作协申报。申报发表作品时,请将杂志(报纸)的原件连同稿费领取单的复印件寄至省作协创研室。省作协将根据申报情况每半年奖励一次,并将奖励情况在湖南作家网上公示。
申报件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186号湖南省作家协会创作研究室;
邮编:410013;
联系人:娄成;
电话: 0731——82181995
湖南省作家协会
2012年9月18日